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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學筆記 - 《「台灣議題」vs.「中國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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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國前任的國務卿龐培歐先生,在任期之末,曾表示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現任的米國國務卿布林肯先生近日也強調:「台海問題」不是中國的內政問題。 確實,這兩位米國前後任的首席外交官的敘事,是對當今自稱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說出了台灣早已獨立存在的事實,涉及台灣的安全與地位的議題,何來有中國所宣稱的"內政問題不容外國干涉"的謬稱和偽論? 但是,以上的涉及國際法認知的、台灣作為已獨立的國家法權條件已存在的敘事,仍有未言自明的「隱喻」,可供台灣內部有宣稱"「中華民國」代表「一個中國」"的認同者注意: 台灣的安全和地位是一個關係到世界經濟和安全的「國際議題」;台灣被稱為「問題」,那是外部,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內的列強勢力的客觀認知。 台灣,必須主張自己的法權上和法益上的主體地位,在關於自己的敘事論述時,不宜跟進外部列強勢力的敘事語境所稱的「問題」。在認知上,若台灣是「問題」,就恐淪為被各方處理的對像。 在台灣內部,有一部份人,一再論述「一中各表」的敘事,並以此「符咒」嫁接虛構的「九二共識」符咒,再偷渡到被「一個中國」的黑洞吞噬。 「台海安全相關的問題不是中國的內政問題」,在此回到米國兩位前後任國務卿未言自明的隱喻,台灣當然也不是自稱代表「一個中國」的中華民國的內政問題。「一中各表」的誤謬和偽題的虛構敘述,可以休矣! 退一步而言,台灣內部那些割捨不掉「中國結」的勢力,既然自稱「中華民國」就是「一個中國」;那又何必莫名地去不知所云的「一中各表」?

法哲學筆記 -《無罪推定?》

造法,在「大陸法系」的法治國,是國會的權責。無罪推定是刑法上,超越罪刑法定的基礎。"任何人,在法律之前,除非有確定的證據,被證明有罪;否則是被預設為無罪的(Nemo praesumitur malus nisi probetur)"。

無罪推定的原則,固然是法官辦案的預設基礎,却常被法官偷天換日,濫用自由心證而出現法官造法,僭越國會的立法權責。

「大陸法系」的法治國原則之一,是法官依法審判;所依之法,只能出自國會的依法所立之法。

「毒油事件」的被告,被承審法官以無罪推定原則作掩護,濫行擴充解釋既有的可以輕易將被告定罪的法律條件,而推定出被告得以無罪的空間;這又僭越了「大法官」解釋法律秩序的權責。

既然在「大陸法系」已限制「法官造法」,則承審「毒油案」的法官,自行越權造法,這是破壞「大陸法系」所強調的法律秩序和可預期的穩定原則。

「毒油事件」的被告,被「初級法院」判以無罪,若能始終如此地僥倖到三審無罪定讞,則將證明法律無用;對廣大善良的人民行不公不義者正是法律。

顯然地,罪惡出自法官,自命為神而專斷獨行,濫用無罪推定,反而引來社會質疑而推定法官有犯罪,縱放被告的不法行為。

不過,「無罪推定」是普遍適用的偉大原則;除非找到法官有罪的確切證據,否則,飽受質疑的法官,仍然受到「無罪推定」原則的保護,審判自命為神的法官者,是人的良心與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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