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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學筆記 - 《「台灣議題」vs.「中國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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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國前任的國務卿龐培歐先生,在任期之末,曾表示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現任的米國國務卿布林肯先生近日也強調:「台海問題」不是中國的內政問題。 確實,這兩位米國前後任的首席外交官的敘事,是對當今自稱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說出了台灣早已獨立存在的事實,涉及台灣的安全與地位的議題,何來有中國所宣稱的"內政問題不容外國干涉"的謬稱和偽論? 但是,以上的涉及國際法認知的、台灣作為已獨立的國家法權條件已存在的敘事,仍有未言自明的「隱喻」,可供台灣內部有宣稱"「中華民國」代表「一個中國」"的認同者注意: 台灣的安全和地位是一個關係到世界經濟和安全的「國際議題」;台灣被稱為「問題」,那是外部,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內的列強勢力的客觀認知。 台灣,必須主張自己的法權上和法益上的主體地位,在關於自己的敘事論述時,不宜跟進外部列強勢力的敘事語境所稱的「問題」。在認知上,若台灣是「問題」,就恐淪為被各方處理的對像。 在台灣內部,有一部份人,一再論述「一中各表」的敘事,並以此「符咒」嫁接虛構的「九二共識」符咒,再偷渡到被「一個中國」的黑洞吞噬。 「台海安全相關的問題不是中國的內政問題」,在此回到米國兩位前後任國務卿未言自明的隱喻,台灣當然也不是自稱代表「一個中國」的中華民國的內政問題。「一中各表」的誤謬和偽題的虛構敘述,可以休矣! 退一步而言,台灣內部那些割捨不掉「中國結」的勢力,既然自稱「中華民國」就是「一個中國」;那又何必莫名地去不知所云的「一中各表」?

法哲學筆記 -《禁止與損害》


人民,為何憤怒?多年來被「奸商」欺騙,魚目混珠,以假亂真,吞下不知多少廢物分解、改造、重組和再生的食品、飲料;司法的審理結果是大事化小,小事罰款。「有司」的立論,是食品、飲料對人的身體和生命,無明顯的損害;只是感受不佳,不知道或別多想,就沒事。

司法官,以「結果論」濫用「無罪推定」和「自由心證」;「奸商」,大多因此得以在刑事上脫身免責;這個國家是「奸商」的天堂;政商有交往,有關係就沒關係。此類「奸商」被司法掩護,踐踏人民尊嚴的惡行,是「黨國神學」教義,多年來的內化,司法為自身立下「不得罪巨室,刑不上權貴」的「開脫法」。

人民,想開點,在這個國家,是不可能得到「法律正義」的;法律是權貴和資本家的保護神盾,監獄是許多弱者和「窮人想像的歸宿」。何以如此?法律上,有許多「禁止」的規定,但是更流行「比例原則」。

現代「法治國」的立法,更見精細,法令多如牛毛,成為精細專業的言辭和文字的計較,耗時費日,只有權貴和資本家有能力,找「法律傭兵」來「玩法」。法律,以「法」為名,以「律」為實。「律」,就是「支配規則」(Rule),是法律戰場上的攻防遊戲所依據的「遊戲規則」,法律是用來玩的。

社會上奉公守法的庶民,可能不以為然;但是,「玩法」一詞的出現,必然來自法律行家之言;「玩法」,事涉權益的成敗和生存,權貴和資本家有「玩法」的資源,守法的庶民,畏法而自縮,也就很正常了。

如此,也造就了許多「訟棍」和「法痞」的內行「法律人」;在司法獨立的「大宅院」裡,玩「近親繁殖」;知道「黨國祖靈」依然不散,善保身者,不如仰望權貴關愛的眼神;「無罪推定」是「平安符」,勝過引進陽光消毒。

社會上的庶民,對於法律的認識很簡單!來自生活上的「經驗法則」;見到大欺小、強凌弱,為非作歹,官兵捉強盜,「劉邦」的「約法三章」或「包青天」的「鍘刀款待」惡人,簡單明瞭又省事;此為「封建時代」的「庶民法」的「正義觀」。

現代的「辨法」和「護法」,另有一套「法哲學」的立論;法律上多所「禁止」的項目:殺人、搶劫、販毒、吸毒、詐欺、強暴,…,族繁不及備載;但是「執法」而移送「法辦」後,法律的專業攻防的核心,在於違反「法律禁止」項目的犯行,究竟對被害人,有多大程度和範圍的損害?「比例原則」,是衡量犯行輕重的依據;「無罪推定」,就更神通廣大了。

人民的法律情感與司法官的法律見解,不同之處,讓我引用「拉丁文」所述的「古羅馬」的法律原則作註解:

第一句是人民的法律感受:"在有懷疑時,照常理作決定"(”In dubio iudicandum est ex communiter contingentibus”) ;譴責和抵制,都是庶民的正常決定。

另一句,是為「被告利益」設想的「無罪推定」原則:"在有懷疑時,保護被告"(”In dubio pro reo”)。

對比之下,人民與「奸商財團」的資源不對等;「法律人」若有「法哲學」的正義理解,則"對弱者的正義,才是真的正義"(“Iustitia est constans et perpetua volumtas ius suum cuique tribuendi”) 。

很可惜!這一點,是許多「法匠」所無知的原則;以致"使最高的法律常成為最大的不義"(”Ius summum saepe summa est milit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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