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文章

法哲學筆記 - 《「台灣議題」vs.「中國內政」》

圖片
米國前任的國務卿龐培歐先生,在任期之末,曾表示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現任的米國國務卿布林肯先生近日也強調:「台海問題」不是中國的內政問題。 確實,這兩位米國前後任的首席外交官的敘事,是對當今自稱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說出了台灣早已獨立存在的事實,涉及台灣的安全與地位的議題,何來有中國所宣稱的"內政問題不容外國干涉"的謬稱和偽論? 但是,以上的涉及國際法認知的、台灣作為已獨立的國家法權條件已存在的敘事,仍有未言自明的「隱喻」,可供台灣內部有宣稱"「中華民國」代表「一個中國」"的認同者注意: 台灣的安全和地位是一個關係到世界經濟和安全的「國際議題」;台灣被稱為「問題」,那是外部,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內的列強勢力的客觀認知。 台灣,必須主張自己的法權上和法益上的主體地位,在關於自己的敘事論述時,不宜跟進外部列強勢力的敘事語境所稱的「問題」。在認知上,若台灣是「問題」,就恐淪為被各方處理的對像。 在台灣內部,有一部份人,一再論述「一中各表」的敘事,並以此「符咒」嫁接虛構的「九二共識」符咒,再偷渡到被「一個中國」的黑洞吞噬。 「台海安全相關的問題不是中國的內政問題」,在此回到米國兩位前後任國務卿未言自明的隱喻,台灣當然也不是自稱代表「一個中國」的中華民國的內政問題。「一中各表」的誤謬和偽題的虛構敘述,可以休矣! 退一步而言,台灣內部那些割捨不掉「中國結」的勢力,既然自稱「中華民國」就是「一個中國」;那又何必莫名地去不知所云的「一中各表」?

法哲學筆記 -《「酋長」應該找人來?!》


「酋長」,是部落「頭目」早期的「權力頭銜」用語。人類的原始社會組織,來自血緣部族,進化擴展而成為現代的各類組織。其中,有「虛擬人格」的「法人」,是人類組織進化過程中的偉大創見,有別於傳統的「自然人」,受到生理、人性、血緣和慾望的限制;「法人」有永續存在的發展條件和空間。

現代的國家、企業,以及各類「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林立,所衍生出來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與義務,都是源於「法人」此一偉大理念的出現。國家,是受「公法」規範的「法人」,包括「國內公法」和「國際公法」。誰來代表國家?是「政府」?還是各種"頭銜",名稱不一的「酋長」?

「總統制」的國家,「酋長」就是總統;「君主制」的國家,「酋長」就是「國王」、「天皇」、「皇帝」、「沙皇」、「女王」。還有奇怪的「黨國制」國家,「酋長」又是「總書記」,又是「主席」、「元首」、「大統領」、「紅太陽」、「領袖」。當然,世道還有國家和政府的外圍盟友,「黑道幫派」,「酋長」是「老大」,或「大哥大」、「大姐頭」。

有人的地方,就有宗教團體,也有「酋長」;頭銜稱號族繁,不及備載;大致上,有「教宗」、「大師」、「上人」、「上師」、「教祖」;或「上星下雲」、「師公」、「日月明光上師」、「太極真人」。世道也有「夫妻雙修制」的國家;夫妻輪流當「酋長」;丈夫是「酋長」,有「大座」時,妻子,是「太座」。

「法人」遇到「自然人」,再好的制度理念,也會有挫折;問題就在「酋長」的「備位」;「君主制」的國家有「儲君」,算是「儲備酋長」。「酋長」常受刊「儲備酋長」的暗中「詛咒」:"別坐太久!"。

「總統制」的國家,若設有「副酋長」或「副總統」,也必然有此「詛咒」:"正胎不爆,備胎無用";「副酋長」或「副總統」,都是有備而來,不懷好心,等著收拾前人的「善後」,在萬一的「明天過後」,有天上掉下來的「撿現成」;這也是為什麼「酋長」找人來輔佐,會有很多問題的原因。

現代的「法治國家」,「副酋長」是可有可無的建制,若有「副酋長」,則「備胎」的「詛咒」,對於「酋長」,如同「芒刺在背」,日夜驚心,不知何時,「備胎」的「野心」和「麻煩」會「冒出來」。

「酋長」的麻煩,不止「副酋長」;還有「酋長」的「配偶」;尊貴的稱謂是「第一配偶」或「酋長配偶」。問題來了!「副酋長」和「酋長配偶」有權力的競合緊張;。「酋長」怎麼辦?

當「副酋長」對外宣佈:"除了「酋長」的事,我無所不管!";「酋長配偶」,不甘示弱,對外公開宣示:"誰敢來管我?「酋長」全身上下,都歸我管";所以,「酋長配偶」在床上的影響力,不可輕忽!酋長夫妻失和,先冷戰後熱戰,有傷國家形象的麻煩;「美國」、「法國」和「秘魯」,都曾經有過不堪的「家醜國事」。

人類部落出現「酋長」,是進化擇優的結果;至於,「酋長」選「副酋長」和「酋長配偶」,是自己製造出來的問題。自己的問題,得自己解決;「情義學」是「酋長」的重大考驗。「法人」對於人性的權力慾望,是「沒辦法」的;畢竟,「法人」是「冒出來」的;在法治文明不足的社會,只能被「玩法」。

讓我引述「羅馬法」中,常用的一句「拉丁文」:”habeas corpus” ,原意是「被告」在法庭上沒有「辯護人」,尤其是貧窮無助的「被告」;因此法官提示「被告」,仍有不可被剝奪的權利;因此,「被告」"應該找一個人來",在法庭上爭取權益。

後來,”habeas corpus”(應該找人來) ,衍生不同的意義;「富人被告」帶著大隊「辯護律師團」上法庭,何止「一個人來」。相對地,「窮人被告」在法庭上,現代有「公設律師」協助辯護。若衍生到「法人」的權力制度的設計上,則指「有人」作為「備位」,以免出現法定權力的真空。

只是,”habeas corpus” (應該找人來) ,在歷史的實踐上,卻衍生「酋長」要找人來備用,千挑萬選,終於有人「冒出來」了,也「冒出來」許多傷腦筋的問題;"請神容易送神難"。「分手學」,也是「酋長」必修的課程。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園藝生活筆記 - 《「伊朗來的無花果乾!」》

法哲學筆記 -《"於法尚無不合"》

哲學人生筆記 -《「心情的哲學」》

哲學人生筆記 -《人與鳥,牢籠的想像》

世界小事筆記 - 《「折磨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