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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學筆記 - 《「台灣議題」vs.「中國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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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國前任的國務卿龐培歐先生,在任期之末,曾表示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現任的米國國務卿布林肯先生近日也強調:「台海問題」不是中國的內政問題。 確實,這兩位米國前後任的首席外交官的敘事,是對當今自稱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說出了台灣早已獨立存在的事實,涉及台灣的安全與地位的議題,何來有中國所宣稱的"內政問題不容外國干涉"的謬稱和偽論? 但是,以上的涉及國際法認知的、台灣作為已獨立的國家法權條件已存在的敘事,仍有未言自明的「隱喻」,可供台灣內部有宣稱"「中華民國」代表「一個中國」"的認同者注意: 台灣的安全和地位是一個關係到世界經濟和安全的「國際議題」;台灣被稱為「問題」,那是外部,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內的列強勢力的客觀認知。 台灣,必須主張自己的法權上和法益上的主體地位,在關於自己的敘事論述時,不宜跟進外部列強勢力的敘事語境所稱的「問題」。在認知上,若台灣是「問題」,就恐淪為被各方處理的對像。 在台灣內部,有一部份人,一再論述「一中各表」的敘事,並以此「符咒」嫁接虛構的「九二共識」符咒,再偷渡到被「一個中國」的黑洞吞噬。 「台海安全相關的問題不是中國的內政問題」,在此回到米國兩位前後任國務卿未言自明的隱喻,台灣當然也不是自稱代表「一個中國」的中華民國的內政問題。「一中各表」的誤謬和偽題的虛構敘述,可以休矣! 退一步而言,台灣內部那些割捨不掉「中國結」的勢力,既然自稱「中華民國」就是「一個中國」;那又何必莫名地去不知所云的「一中各表」?

法哲學筆記 -《「自傲」與「自殘」》



法律,不足以自行,必須有法律人據法規以行法。經常出現「自殘」,而反映在人民對法律的公正和可信的認知上。

一位弱勢的「原住民」被告,依其傳統生活經驗,在山林打獵受保護禁獵的野生動物,以解母親的對「山產」的思念,而被判必須入獄。有罪的理由,竟然不全是違法打獵,而是包括持有改造過原住民文化中的傳統獵槍。

作出這項判決的法官的見解,似乎讓自己陷入文化傳統的神學困境中;那是「文化人類學」的形上領域;原住民自身也是各有神話傳說的不同文化;法官是異族,又有何能力去為原住民文化中的傳統技藝強作註解?

越俎代庖了;猶如「基督教」的「神學士」為「穆斯林」解釋「古蘭經」的義理一樣,不可置信。「漢民族」有「自以為義」的「天下觀」;將自身的價值觀強加在異族;卻又有「非我族類,其心必異」的排他感。

長期以來,「原住民」在原生於台灣的土地上,感受到「漢民族」的歧視和剝削,來自「漢民族」的文化偏執心態,是主要的原因。漢語名詞中的「迪化」、「歸綏」,帶有文化優越感的名詞,至今,仍然是首都市內的街道名稱。

另一案,引起多數民憤,是有權勢的大企業財團,故意製造和販售劣質油品害人以謀利,被告卻被「地方法院」宣判無罪。

在同一個國家,行同一套法律制度;個案內容或有不同;但是法律的判決,顯示給人民的直覺印象,竟然是枉顧比例原則,欺小放大。法官「自傲」如神;法律,卻流行「自殘」,真讓人不可置信。

合法而不正當的判決;法律見解背離多數人民的真實生活經驗,受傷害的是國家正義存在的價值和國家權力的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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