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文章

法哲學筆記 - 《「台灣議題」vs.「中國內政」》

圖片
米國前任的國務卿龐培歐先生,在任期之末,曾表示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現任的米國國務卿布林肯先生近日也強調:「台海問題」不是中國的內政問題。 確實,這兩位米國前後任的首席外交官的敘事,是對當今自稱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說出了台灣早已獨立存在的事實,涉及台灣的安全與地位的議題,何來有中國所宣稱的"內政問題不容外國干涉"的謬稱和偽論? 但是,以上的涉及國際法認知的、台灣作為已獨立的國家法權條件已存在的敘事,仍有未言自明的「隱喻」,可供台灣內部有宣稱"「中華民國」代表「一個中國」"的認同者注意: 台灣的安全和地位是一個關係到世界經濟和安全的「國際議題」;台灣被稱為「問題」,那是外部,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內的列強勢力的客觀認知。 台灣,必須主張自己的法權上和法益上的主體地位,在關於自己的敘事論述時,不宜跟進外部列強勢力的敘事語境所稱的「問題」。在認知上,若台灣是「問題」,就恐淪為被各方處理的對像。 在台灣內部,有一部份人,一再論述「一中各表」的敘事,並以此「符咒」嫁接虛構的「九二共識」符咒,再偷渡到被「一個中國」的黑洞吞噬。 「台海安全相關的問題不是中國的內政問題」,在此回到米國兩位前後任國務卿未言自明的隱喻,台灣當然也不是自稱代表「一個中國」的中華民國的內政問題。「一中各表」的誤謬和偽題的虛構敘述,可以休矣! 退一步而言,台灣內部那些割捨不掉「中國結」的勢力,既然自稱「中華民國」就是「一個中國」;那又何必莫名地去不知所云的「一中各表」?

法哲學筆記 -《"must"和"should"》



法律是國家的統治工具?,或是正義的主體?國家與社會存在壓迫,法律就難受信任。美國的「非洲裔」,大多是「黑人奴隸」的後代;至今,「非洲裔美國人」,在美國仍然受到「以法律之名」執法的「白人警察」藉故壓迫或槍殺,代表國家「制度暴力」的警察被告,卻常被法院以「無罪推定」而作出縱放的宣判,引來社會上的不平者的暴動洩憤。

美國社會,確實仍存在信仰「白人至上主義」的信徒和組織的「三K黨」(Ku Klux Klan, KKK) ,就是其中之一。因此,「非洲裔美國人」對不公不義的法律判決,憤恨難平而不少受壓迫的「有色人種」族裔認為:"美國的法院是「三K黨」開的!"。

有意思地,在台灣也有案情相異,法律和政治後果相似的認知:"法院是「一K黨」開的!";開店營業需要「營業登記」和納稅,遵守「勞基法」。「開法院」,必須有國家支持,政府特許,算是獨門黑市,卻又免稅;應該是像「軍宅套利」、「販毒、賣淫、開賭場」或「走私、販賣軍火」行業,惦惦地賺翻到賺爆的黑市生意。

市場上,有利可圖的獨門黑市,樹大招風,會引來黑道分紅;「開法院」的業主是「一K黨」,縱然「黑手黨」不太敢來招惹,也要堅決地否認:"沒有啦!「毒油案無罪」,證明法院不是「一K黨」開的!"。開「黑市行業」能公開嗎?公開承認了,還是「黑市」嗎?

「訴訟制度」的精神,在發現真相,交由法院作出判決,讓審判結果呈現:「法律是正義的主體」。依據此一精神,「法官不語」;審判程序所要呈現的「法律是正義」的旨意,已在判決文中。審案法官是無自我的,而是「無罪推定」的偉大法律原則的辯證實踐。法官在訴外的自我補述、強調和詮釋,都是缺乏判決自信的虛心和掩飾。

當審案法官在判決文之外強調,採用「無罪推定」的原則判決時,是在破壞訴訟的「獨立審判」的精神,在「判決文」外,公開揭示法官的「自由心證」的方向。當法官強調「無罪推定」時,「一K黨」也適時地、立即地提醒社會:"證明法院不是「一K黨」開的!";真是讓人啼笑皆非了;唯恐人民不知;正好自證:"證明法院是「一K黨」開的!"。

法哲學的「平等精義」是如此定義「平等」的:"本質上是「平等」的事,就不能以「不平等」的方式處理;相反地,本質上是「不平等」的事,就不能以「平等」的方式處理!";法律之可受信任,正是作為正義的防線,精義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

法官在判決文之外,要社會注意「法官們」採用「無罪推定」的「苦心孤詣」;那正好提醒社會:「無罪推定」的偉大法律原則,要平等地適用於所有的訴訟案件和被告,而非執行「選擇權」,像初一和十五的月亮,看來就是不一樣。

「法官們」,如果對法律「無罪推定」的理念不夠理解,總學過英文,能分辨"must"和"should",在語意上的區分?

前者"must",是自我的主觀期待,「非如此不可!」;後者"should",是受外界的要求,期待應該如此!"。當法官的決定來自「無罪推定」時?是「一K黨」的"must"?或是「被期待的」"should"?這是「法官們」在「毒油案無罪」中,陷入了「狼來了!」的困局。「法官們」只能怪「一K黨」,曾經「開法院」,奪走「皇后的貞操」;從此,司法失去了多數人民的信任。

「大陸法系」來自「羅馬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保存在「拉丁文」的法律智慧中,提醒後世的法官,在決案時,注意分辨疑問以確認判決的方向,讓我引述一句「拉丁文」的法律審判原則:"In dubio standum est pro eo, pro quo stat praesumtio.",意思是:"在疑問中,應該支持可信者"。「判決文」顯示:「初審法官」相信:「毒油案被告無罪」。"must"或"should"?


相關文章: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園藝生活筆記 - 《「伊朗來的無花果乾!」》

法哲學筆記 -《"於法尚無不合"》

哲學人生筆記 -《「心情的哲學」》

哲學人生筆記 -《人與鳥,牢籠的想像》

世界小事筆記 - 《「折磨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