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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學筆記 - 《「台灣議題」vs.「中國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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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國前任的國務卿龐培歐先生,在任期之末,曾表示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現任的米國國務卿布林肯先生近日也強調:「台海問題」不是中國的內政問題。 確實,這兩位米國前後任的首席外交官的敘事,是對當今自稱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說出了台灣早已獨立存在的事實,涉及台灣的安全與地位的議題,何來有中國所宣稱的"內政問題不容外國干涉"的謬稱和偽論? 但是,以上的涉及國際法認知的、台灣作為已獨立的國家法權條件已存在的敘事,仍有未言自明的「隱喻」,可供台灣內部有宣稱"「中華民國」代表「一個中國」"的認同者注意: 台灣的安全和地位是一個關係到世界經濟和安全的「國際議題」;台灣被稱為「問題」,那是外部,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內的列強勢力的客觀認知。 台灣,必須主張自己的法權上和法益上的主體地位,在關於自己的敘事論述時,不宜跟進外部列強勢力的敘事語境所稱的「問題」。在認知上,若台灣是「問題」,就恐淪為被各方處理的對像。 在台灣內部,有一部份人,一再論述「一中各表」的敘事,並以此「符咒」嫁接虛構的「九二共識」符咒,再偷渡到被「一個中國」的黑洞吞噬。 「台海安全相關的問題不是中國的內政問題」,在此回到米國兩位前後任國務卿未言自明的隱喻,台灣當然也不是自稱代表「一個中國」的中華民國的內政問題。「一中各表」的誤謬和偽題的虛構敘述,可以休矣! 退一步而言,台灣內部那些割捨不掉「中國結」的勢力,既然自稱「中華民國」就是「一個中國」;那又何必莫名地去不知所云的「一中各表」?

哲學人生筆記 -《所以,要藏好「私人」!》


「私人」,一個本來就是「天然獨」的人格主體,似乎在集體窺視的惡劣情境下,萬般皆不是!在相對下於自己之外的人,必須冠上「私」的屬性。「人」和「私人」,都是不自由的被別人追蹤的獵物。

人,自稱「私人」,卻不可以有「私」?否則,「自私」和「隱私」都是「藏私」;也可能都是見不得人的秘密?不欲人知的「藏私」,不行嗎?當然不行!若不是有「不法」或「陰謀」,何必「心虛」?自己最好「說清楚,講明白」,以滿足別人知的權利。

所以,「藏私」就是不道德的「自私」,有可能損害公益。這就是「以眾暴寡」的「霸淩」;無論是「獵巫」或輿論公審,都是人性的「聚眾為惡」。這麼說來,「公有制」的「集體主義」才是人的天性;「公眾」,一個「天然統」的「集體主格」,是讓「人」或「私人」走向「眾意」的「集中營」,只剩下「持鞭者」的意志。孤獨以善其身才是可貴的認同!

想要自己一人,作自己就好,不行嗎?為何被迫認為自己是「私人」?人,就是人而已;何來公私之分?這種對立,可能得怪「愛因斯坦」;「自己」提出的「相對論」,點醒世道「眾人」:宇宙諸現象,都是相對的;時間和空間,是可以互換的和相對的存在。

世道上,一人孤獨,二人同行,三人成眾;公與私的分際,就此形成。自己一人,相對於眾人,自稱「私人」;自己的財產,不論放在天涯海角,或近在咫尺,只要不交出來給眾人知道,都是「私房錢」。

男女二人,生下「子女」,即使二人都說「好」,與眾人何關?對不起!不好意思!那可能是「私生子女」。換言之,夫妻的生兒育女,愛的結晶或意外鬧出人命,在國家實施法律承認制度下,都有成為「私生子女」的風險;「眾人」都是從「私生子女」被國家認證而成為「國民」的。

「大鬍子」哲學家,「卡爾.馬克思」,當年提出「共產主義」的「公有制」思想,應該是理解到:人類社會,自古就是「公有制」的部落;人的出生,是被給予的、被祝福的,或被厭棄的;然後,「眾人」既分工又合作生產和共享。

在「共產」的「公有制度」下,不存在「個人」或「人」,只有エ具價值的「客體存在」。然而,有人會「藏私」,有了公私之分,於是有了「私人」的界定。為了破解「自私」的天性,於是以「集體制」充公一切的「藏私」。

孰知,眾人在公有的「集體制」中,「藏私」更甚以往,技巧更高明;還發展出「私有產權」和「隱私權」的「謀私」與「護私」的各式保障方法。此一進化,更鞏固了「私的領域」和「私的權利」。

「巴拿馬文件」所揭發的各國權貴和企業的「藏私」。本質上,「藏私」是抗拒「國家法權」為代表的「公權力」的各路「窺視者」的侵略企圖,藉追緝「藏私」、「避稅」和「犯法」,以實踐偽善的「國家正義」,窺視任何人的「私心」;包括「私房錢」與「私生子」,都要讓眾人知道。

社會,是眾人而成的想像的「共同體」;有些長輩常對後生晚輩警告:"社會好可怕!"沒錯,確實如此險惡!社會的本質是「社會化」任何的「私人」;包括「藏私」和「隱私」。所以,要藏好「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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