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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學筆記 - 《「台灣議題」vs.「中國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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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國前任的國務卿龐培歐先生,在任期之末,曾表示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現任的米國國務卿布林肯先生近日也強調:「台海問題」不是中國的內政問題。 確實,這兩位米國前後任的首席外交官的敘事,是對當今自稱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說出了台灣早已獨立存在的事實,涉及台灣的安全與地位的議題,何來有中國所宣稱的"內政問題不容外國干涉"的謬稱和偽論? 但是,以上的涉及國際法認知的、台灣作為已獨立的國家法權條件已存在的敘事,仍有未言自明的「隱喻」,可供台灣內部有宣稱"「中華民國」代表「一個中國」"的認同者注意: 台灣的安全和地位是一個關係到世界經濟和安全的「國際議題」;台灣被稱為「問題」,那是外部,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內的列強勢力的客觀認知。 台灣,必須主張自己的法權上和法益上的主體地位,在關於自己的敘事論述時,不宜跟進外部列強勢力的敘事語境所稱的「問題」。在認知上,若台灣是「問題」,就恐淪為被各方處理的對像。 在台灣內部,有一部份人,一再論述「一中各表」的敘事,並以此「符咒」嫁接虛構的「九二共識」符咒,再偷渡到被「一個中國」的黑洞吞噬。 「台海安全相關的問題不是中國的內政問題」,在此回到米國兩位前後任國務卿未言自明的隱喻,台灣當然也不是自稱代表「一個中國」的中華民國的內政問題。「一中各表」的誤謬和偽題的虛構敘述,可以休矣! 退一步而言,台灣內部那些割捨不掉「中國結」的勢力,既然自稱「中華民國」就是「一個中國」;那又何必莫名地去不知所云的「一中各表」?

法哲學筆記 -《「准」與「不准」》



憲法是國家諸法的根本大法;「法治國家」通行的諸法,必然處在承受「違憲審查」的最大可能的「合法存在」的狀態;使其無背離憲法之規範。如此,國家所通行的諸法,是無違憲之虞的「合法」。

一般的認知,所謂「合法」,多偏向「自然人」或「法人」的行為不違背「諸法」,才是「合法」。然而,「諸法」亦必須合於憲法的價值和秩序,才是合法的法律。

近日,有一法律案:「現任總統」否決「卸任總統」的出國申請;「卸任總統」抱怨不休。然而,「依法而治」的「法治國家」原則,本法律案,在「主管機關」,依合法的法律審查而「不准」所申請,即已足夠有餘。

「卸任總統」一方,毋須再越位,涉及以憲法為依據之爭。否則,這項不宜之爭,實為錯亂法的位階和秩序而模糊焦點,有失對法治的認知素質高下,意在奪取政治搏擊的效果。

「卸任總統」仍知悉國家的重大機密;必須由原來的「服務機關」,即「現任總統」核淮出國申請。「總統」是憲政機關,准駁「卸任總統」的出國申請,所依據之法律,就是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和「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的規範,而作成申請是否合於該法所要求的合於「必要條件」的核定。

除此之外,「現任總統」容或對此法律案有「充分條件」之考量;然「必要條件」已具足供作為准駁的依據;若質疑「充分條件」之當或不當,甚至衍生出「現任總統」有「違憲」失誤,以「卸任總統」所提供的出國演講內容為准駁依據,已違反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

此見識,是法律意識不足的「政治語言」,藉「於法不合」的法律案在先,而意圖引入憲法爭議。殊不知,引用憲法,必須先有「違憲」之法律事實和引起的法律效果的證據,或已有違憲機關之存在事實,而提請「憲法法庭」審判;否則「違憲說」僅是對行政核定不服,所進行之「訴願」程序外之干擾而已。

「現任總統」,「准」或「不准」「卸任總統」的出國申請,都是「憲政機關」的「現任總統」的「合法」作為;正如任何一件「依法審判」的法律案。

「卸任總統」被駁回出國的申請,與其心裡不服;不如自省,何以不被「現任總統」信任?這也許正是影響「現任總統」在「准」與「不准」之間作出抉擇,所援用的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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