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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學筆記 - 《「台灣議題」vs.「中國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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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國前任的國務卿龐培歐先生,在任期之末,曾表示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現任的米國國務卿布林肯先生近日也強調:「台海問題」不是中國的內政問題。 確實,這兩位米國前後任的首席外交官的敘事,是對當今自稱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說出了台灣早已獨立存在的事實,涉及台灣的安全與地位的議題,何來有中國所宣稱的"內政問題不容外國干涉"的謬稱和偽論? 但是,以上的涉及國際法認知的、台灣作為已獨立的國家法權條件已存在的敘事,仍有未言自明的「隱喻」,可供台灣內部有宣稱"「中華民國」代表「一個中國」"的認同者注意: 台灣的安全和地位是一個關係到世界經濟和安全的「國際議題」;台灣被稱為「問題」,那是外部,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內的列強勢力的客觀認知。 台灣,必須主張自己的法權上和法益上的主體地位,在關於自己的敘事論述時,不宜跟進外部列強勢力的敘事語境所稱的「問題」。在認知上,若台灣是「問題」,就恐淪為被各方處理的對像。 在台灣內部,有一部份人,一再論述「一中各表」的敘事,並以此「符咒」嫁接虛構的「九二共識」符咒,再偷渡到被「一個中國」的黑洞吞噬。 「台海安全相關的問題不是中國的內政問題」,在此回到米國兩位前後任國務卿未言自明的隱喻,台灣當然也不是自稱代表「一個中國」的中華民國的內政問題。「一中各表」的誤謬和偽題的虛構敘述,可以休矣! 退一步而言,台灣內部那些割捨不掉「中國結」的勢力,既然自稱「中華民國」就是「一個中國」;那又何必莫名地去不知所云的「一中各表」?

法哲學筆記 -《「釋憲」的「台灣人國家」》

 
 
習慣於舊法而恐懼變法,常見於人事更迭、政策改變;最大的改變是「革命」;於是人群中有危言聳聽或抗拒:"不許動!"。「大法官」將有一批「權力新貴」上任;社會上,已不乏恐懼「異端」的心理和流言。

似乎,恐懼者已自居「憲法學家」,自己先「釋憲」、「護憲」,然後「誅心論」,以為「惡魔將至」。大可不必如此!憲法只是特定時代的法律思想;重要的,是與時俱進,實踐進步與文明;有變與不變,而非一成不變。

奉蒙昧的、虛幻的「國家神學」為教旨,以致自欺欺人和誤國誤民。這是現時的憲法徒有憲法之名,卻多有窒礙難行,不適合台灣追求正常國家和進步的原因。一部沒有生成於台灣人的土地和人民的「遷佔者憲法」,只是殖民心態所外顯的自欺和幻想。一部缺少台灣人主體意識和價值的「外來憲法」,注定只是「異教者」的「神國」,必然灰飛煙滅。

憲法,不是流亡者、遷佔者和殖民者的「自戀式」的浪漫小說;更不是超越時空的意淫投射。憲法所要彰顯的自然精神,就是生成於本土;人民對於共同形成國家的最大「法意」和「法識」的約定;這正是法國哲人「盧梭」所揭示的「社會契約」。

歷史的發展,在國家法哲學的意義上,台灣有原民族和各個時代的移民,對海洋的精神嚮往和冒險,而生成的自由民主的共同方向。未來,經由釋憲量變的趨勢,正在對「遷佔者憲法」的質變,終於成為台灣人的「國家契約」。

這正是台灣的歷史發展符合德國哲人「黑格爾」法哲學中「歷史的絕對精神」的完成:理性的意志,存在必然是合理的。

曾經,在德國研究「公法學」和「法哲學」時,我注意到一句「拉丁文」的法律智慧諺語,對於承接「羅馬法」文明的「大陸法系」中的「立憲主義」的爭執,以真理的宣言,界定憲法是生成於土地與人民的自然聯結,以證成「遷佔者憲法」的末路和出路:

“Est igitur res publica res populi, populus autem non omnis hominum coetus quoquo modo congregatus, sed coetus multitudinis iuris consensu et utilitatis communione sociatus.” ;語意是:"人民,是因法律的共識和利益而結合於所在的土地上決定國家境內的事務"。

失去原來生成的土地和人民的「遷佔者憲法」,相較於被原生地上的新國家的人民廢棄的下場;來到台灣人的土地上,被釋憲而質變轉化;應該是幸運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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