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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小事筆記 - 《「共進晚餐」的鳥事趣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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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任總統參選人賴清德,在一次座談的「快問快答」挑戰中,表示最想跟中國的領導人習近平「共進晚餐」;並且推薦點用台灣知名的小吃「淡水阿給」。 「老習」,此生大概已不敢再吃「包子」了;中國皇權禁諱已使包子成為「禁詞」矣!不過,朝思暮想地要吃下台灣的「彰化米糕」;這是另類「食統」併吞「中華民國」的隱喻。 若兵棋推演的「選案之一」是「老習赴老賴之約」,則習近平收到賴清德的隔空邀請「共進晚餐」,雖然可以「信賴」,恐怕身份、場合和時間推敲的焦慮感,已迫使自己在家先睡不著,也食不下嚥;彷彿「老生」進場赴考,成績難料。「老習」,總喜歡自吹「親自部署,親自指揮」,漏氣不得,以免有失「中原天朝」宏偉正確敘事的包裝。 當然,「選案之二」是習近平可以放輕鬆點;「共進晚餐」這款鳥事不會發生的!賴清德只是想對「不點不亮的習近平提點捉弄而已,以證明自己已放輕 鬆 矣!大家不妨彼此看淡世事、國事的地緣爭勝。世事沒那麼嚴重的! 「共進晚餐」,大致上,燭光美酒佐美食較適合男歡女愛的情侶,創造浪漫的夜晚後續情趣;不適合主理國政的政治人物。而且,又不能點燭光,室外的夜晚也不利維安作業。 另有一項文化上的意義,就是「好事」應該在太陽下山前的白天,最好在上午時辰的「共進中餐」前完成!這是古羅馬時代的法律智慧,相傳而沿襲下來用於談妥國約和商約。正派良善者取笑那些動機不懷好意的夜行者像貓頭鷹,才會夜襲,或趁著夜晚視界不清以利喬事作手腳。 「共進晚餐」,有這麼嚴重嗎?俺是「老古典」;反正,君子不夜行就是矣!

法哲學筆記 - 《「假想像」》

「想像 」,就是「想像」而已;但是,浮世却存在「假想像」;一群蛋頭鳥人,忙得不亦樂乎;而且,還自以為正義。

近兩年,浮世的「熱詞」之一,是「假新聞」;也就是以「新聞」之名虛構的故事;這不是「新聞學」而是「神學」語境的造論:先造神,包括「正義」,再放風招客來洗腦和催眠。

先是,一群人,再來是愈來愈多的笨蛋和白癡,先是抱著姑且相信,然後堅信不疑而且辯護。終於「假想像」成為想當然,應當如此的推論。也就是在虛無的基礎上虛構虛幻的故事文本,達到「莫須有」的虛無「假案」。

客觀地觀案,「中央研究院」的「翁啟惠前院長」被「國家法權」代理,「檢察系統」,所起訴的涉及生物技術產業「浩鼎案」的「收賄」和「內線交易」控訴,經過法院近以兩年的審理,初審結果,被判「無罪」,正是典型的以「假想像」起訴的「假案」。

對「翁前院長」和家人而言,凌遲式的羞辱和名譽傷害已造成。這樣的結果,讓事實呈現,對於以「假想像」,為「濫行起訴」而起訴的「檢察系統」是自取恥辱,也是國家踐踏人權的恥辱。

何以如此不堪?正是以「假新聞」來辦「假案」;被股市「作手勢力」借刀殺人。「作手」結合暗黑媒體勢力,操作「假新聞」的醜陋心機和「殺手」的求功心切,終於成就當代的「莫須有」案。

侈言「人權立國」和「公理正義」,錯不得一次;正是國家的「檢察系統」以「假想像」自證「拉丁文」的法諺在古早的警戒:“最高法律常是最大的不正義” ("Ius summum saepe summa est malitia")。

浮世有冤情而表現在「不義」;無力者,常寄望在最高法律或機關的「釋憲」,甚至總統或皇帝出來平反,以彰顯浮世仍有「青天」。然而,那些「昏君」,當時不是也出來凑熱鬧,媚俗地發表一些義正辭嚴的"五四三鳥話"嗎?

對所有的"國家現象"持疑,是「獨立公民」的最低智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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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人生筆記 -《「破解法」》

2016年3月25日

「辦法」是人想出來的!「律法」也是如此!「法」是對現象的認知、解釋、規範和引導,目標是「秩序」。各種宗教,也各有依教義而生的「教法」。

「諸法皆空,自由自在」,這正是「秩序」的對立。可見世道諸現象,都存在朝兩個方向移動的拉力:自由與秩序。生命存在的本質是自由,卻又自成秩序;只是,人會自尋煩惱上枷,也需要「破解法」以揭示現象之後的本質。

人,嚮往自由,所常見的現象卻是秩序與混亂;而有「亂法」的說法。似乎,世道以為守法才有秩序可言,國家也期望人民以守法為榮,因此國家也常以法唬人。尤其,經常宣傳:人民要遵守稅法,準時地誠實納稅,才是「愛國」的「好國民」!

世道之上,說「法」的人,若不是大德高僧、神父、牧師、教長,就是政客和法匠,拘泥在符咒和字義的泥沼中。說法論法,諸法無我,諸行無常,世道需以「法哲學」破解迷障。在此,就以中央研究院「翁啟惠院長」被質疑在「浩鼎案」中言行失當和恐有觸法的迷障為例:

當院長猶在國外行旅中,得知國內有關他涉入「浩鼎案」的質疑,在回答媒體訪問時,只簡短地說:"怎麼會「亂」成這樣?"。這句「答法」是很有意思,也有禪味智慧的初心之言!

正如前述,「亂」是相對於「秩序」的失常狀態。「亂」也是諸法之一,只是未列在「常法」之中;於是接下來將出現「各說各法」的「亂象」;公權力的代表稅吏、政客、媒體人、法匠,都紛紛大吹法號和唸起符咒;「浩鼎案」正式進入「亂鬥法」的階段。

其中,「翁院長」被質疑和被指控的,是「以法唬人」的說法:就是恐有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中有關於「內線交易」的罪責(第155條第1項-3、-4、-5、-6各款)的規定。指控者的認知是牽強的:

就罪責構成要件而言,「內線交易」的禁止,所規範之對象,關鍵在於「經營者」和「關係密切者」:

「翁院長」顯然是「非經營者」;否則,豈能出任中央研究院長多年?其成年的女兒是「非經營者」,也非「浩鼎案」之「法定」「經營者」的「關係密切者」;只是「非經營者」的一般股東的身份。

至於「翁院長」在「浩鼎案」的新藥「解盲」以後的公開發言,以他既「非經營者」;客觀上,也無指涉之特定對象,更不符合罪責的構成要件。

「浩鼎案」中,被指控與爭議的核心,在於「內線交易」的罪責;此項說法是不適用於「翁院長」的;然而,這卻符合「辦法」是人想出來的論述。

「浩鼎案」,既然是「假案」,其他的指控,包括:「翁院長」有道德上存瑕,或違反學術中立,有失院長身份的各項指控,是各說各法的「鬥爭法」而已,只是如同「浮雲遮月」的現象。一時之後,月歸月,雲歸雲;各自去向後,世道依然諸法皆空,自由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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