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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小事筆記 - 《「自我解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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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事實,呈現真相」,這是對現象檢定的目的。以上的啟示,來自聽多了也見夠了「話術」,經歷過事件過程,只要時間夠久,那套自欺欺人的「話術」會自我解構。 馬先生,曾經貴為八年的中華民國總統,卸任了仍享受台灣人民血汗的供養和禮遇。有政治倫理和誠信者,至少應該表現出以往自我標榜的「一路走來,始終如一」的溫、良、恭、儉、讓,以捍衛其黨長期向台灣人民宣示的反共和捍衛中華民國。 面對「共匪」,這個中國國民黨曾經強制台灣人民必須反對的叛亂組織,「小心匪諜就在你身邊」;而且,「反共必勝,復國必成」。如此的「反共國策」所加之於台灣人民的要求和犧牲,都是為了捍衛遷佔台灣的中華民國。 如果共匪滅中華民國和吞併台灣的帝國主義領土野心不死,馬前總統有何理由自我矮化,踐踏國格,無原則地「客隨主便」任由共匪羞辱,還必須表態非常滿意於被矮化和被羞辱,而且超乎預期?這已是精神病態的樂於受辱。 個人甘於自賤和被共匪作賤,台灣人對甘之如飴的馬先生可以不足為惜的!也可無視於這位馬先生的存在。反而,可以用台灣人的角度看到,外來黨國虛構的反共敘事,正由其造神的「黨國之子」在自我解構中。

法哲學筆記 -《「走出迷惘的歷史」》


「中華民國才是國家,台灣不是國家!」,在野黨的立委在最高民意的國會質詢最高行政首長時,有如上的陳述。似乎,對二者的判定,是「在此而非在彼」的定論。然而,在現實的台灣,比較確實的陳述,應該是曾經只有「流亡的中華民國政府」,在流亡而非法遷佔的台灣、澎湖及附屬島嶼的土地上自稱代表曾經在東亞大陸上存在三十八年的「中華民國」。 

迄今,那個「中華民國」始終提不出擁有台灣、澎湖及附屬島嶼土地的主權憑據文件。依據二戰後的盟國與戰敗國日本所簽定的「舊金山和約」,日本國放棄自「日清戰爭」勝利後,在「馬關條約」中取得對台灣、澎湖及附屬島嶼土地的主權,而未明示交給任何一個戰勝的盟國。 

戰後的國際秩序,迄今依然被大部份的維持;除了南越被北越的武力統一。當年的「中華民國」來台灣,是受盟國軍事當局的委任,代行接管戰敗國日本的領土,直到「舊金山和約」正式生效。 

「中華民國代理盟軍當局」之後因「中國內戰」敗逃而來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一直是遷佔台灣、澎湖及附屬島嶼的「外來者」本質。除非,自我解構和轉化,透過自由化和民主化而融入本土化的進程。 

必然地,隨「中華民國流亡政府」而至的移民,乃至抗拒融入的「遺民」,會有認同上的不自然,以致於在台灣、澎湖及附屬島嶼上有「反對台獨」的「假議題」。這種現象,實在是被據「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統治而挾持追隨者的「外來黨國」所誤,被長期洗腦而陷入歷史的迷惘。 

殊不知,反「外來黨國」的「極權統治」而出現的「台灣獨立運動」是歷史的「階段性必然」;在自由化、民主化後,台灣、澎湖及附屬島嶼已實然是獨立國家,已包容不得不在地解構、轉化,以至本土化的「前中華民國流亡政府」。 

一個新的「台灣人主權國家」的建國工程正在完善中,既與以前「外來黨國」所虛構的「中華民國」無所對立,更與繼承中華民國國家條件之一的政府、人民、土地和主權而在國際上宣稱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始無關。 

彼國,中國,也提不出擁有對台灣、澎湖及附屬島嶼土地的有效的主權憑證;其自始即為不相關而却有「帝國主義領土野心」的外國和敵國。 

以台灣為主體的新建國家工程,有不可逆的「本土化」和主權確立而鞏固的進程;於今,所迫切者,在於走出迷惘的歷史,清理歷史的不義和不當的殘餘。 

俺曾有相關文章的法哲學筆記 -《「釋憲的台灣人國家」》,如附於下: 

法哲學筆記 -《「釋憲」的「台灣人國家」》 

2016年10月25日 

習慣於舊法而恐懼變法,常見於人事更迭、政策改變;最大的改變是「革命」;於是人群中有危言聳聽或抗拒:"不許動!"。「大法官」將有一批「權力新貴」上任;社會上,已不乏恐懼「異端」的心理和流言。 

似乎,恐懼者已自居「憲法學家」,自己先「釋憲」、「護憲」,然後「誅心論」,以為「惡魔將至」。大可不必如此!憲法只是特定時代的法律思想;重要的,是與時俱進,實踐進步與文明;有變與不變,而非一成不變。 

奉蒙昧的、虛幻的「國家神學」為教旨,以致自欺欺人和誤國誤民。這是現時的憲法徒有憲法之名,卻多有窒礙難行,不適合台灣追求正常國家和進步的原因。一部沒有生成於台灣人的土地和人民的「遷佔者憲法」,只是殖民心態所外顯的自欺和幻想。一部缺少台灣人主體意識和價值的「外來憲法」,注定只是「異教者」的「神國」,必然灰飛煙滅。 


憲法,不是流亡者、遷佔者和殖民者的「自戀式」的浪漫小說;更不是超越時空的意淫投射。憲法所要彰顯的自然精神,就是生成於本土;人民對於共同形成國家的最大「法意」和「法識」的約定;這正是法國哲人「盧梭」所揭示的「社會契約」。 

歷史的發展,在國家法哲學的意義上,台灣有原民族和各個時代的移民,對海洋的精神嚮往和冒險,而生成的自由民主的共同方向。未來,經由釋憲量變的趨勢,正在對「遷佔者憲法」的質變,終於成為台灣人的「國家契約」。 

這正是台灣的歷史發展符合德國哲人「黑格爾」法哲學中「歷史的絕對精神」的完成:理性的意志,存在必然是合理的。 

曾經,在德國研究「公法學」和「法哲學」時,我注意到一句「拉丁文」的法律智慧諺語,對於承接「羅馬法」文明的「大陸法系」中的「立憲主義」的爭執,以真理的宣言,界定憲法是生成於土地與人民的自然聯結,以證成「遷佔者憲法」的末路和出路: 

“Est igitur res publica res populi, populus autem non omnis hominum coetus quoquo modo congregatus, sed coetus multitudinis iuris consensu et utilitatis communione sociatus.” ;語意是:"人民,是因法律的共識和利益而結合於所在的土地上決定國家境內的事務"。 

失去原來生成的土地和人民的「遷佔者憲法」,相較於被原生地上的新國家的人民廢棄的下場;來到台灣人的土地上,被釋憲而質變轉化;應該是幸運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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