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國家」的三項精神,「依法行政」、「依法立法」和「依法審判」。其中,審判享有最大的獨立空間,前提是法官要「依法」。
實務上,法官審理的案件,若被告的犯罪嫌疑人是「精神障礙者」;而審案法官的「精神狀態」可以被保證正常嗎?恐怕很難!「瘋子被告」遇到「精神變態」的法官,「被害人」真是等不到人間正義。
聖國,總體而論,有許多方面的進步,唯有司法,始終未能得到绝大多數草民的信任。「外來黨國」視法律為「專政工具」,豢養司法官以為黨國利益圖謀。司法官系統的養成是近親繁殖,就像聖國的「皇軍系統」。
其中,「專政工具」自然而然就要‘’為聖國的存亡而戰‘’;只要「工具系統」仍有此想法,其他更高遠的價值就別吝望了。「正義」,世間還有嗎?法官,總有長篇大論的「判決文」以包裝自己內心所形成的「恐龍自由心證」。
長期觀察,聖國的司法是自成一家,自生自滅;草民要有「自求多福」的心理準備。聖國草民出外,被「精神障礙」的嫌疑犯所殺害,然後司法上演一場審判戲,誰知判官的精神狀態有無障礙?是否比「被告」的精神狀態「無障礙」?「被告」中「樂透」,被判「無罪」;草民最直接的「正義感」就是:“逝者已矣!死無正義矣!”。浮世還有誰能為冤屈者找到正義?
"Ius summum saepe summa est malitia",這句「拉丁文」表述的法律智慧:"最高的法律,常是最大的不正義"。法律看似高深又專業;但是,找回初心不難,與「正義女神」同行即是!切莫自創法律的高見。唉!没救的聖國司法,自個兒去找救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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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學筆記 -《國民,「黨法官」》
-2017年12月1日-
"Ius summum saepe summa est malitia",這句「拉丁文」表述的法律智慧:"最高的法律,常是最大的不正義",是我在德國大學研讀「法哲學」與「公法學」的相關專業時,自我警惕的銘文。
在承續「羅馬法」文明的「大陸法系」的「歐陸」,古老的大學,「法律學」作為理解世俗規範的學問,相對於宗教場域的「神學」與「造論」,以完善信仰的意義;「法哲學」對俗世所追求的正義,檢驗「法律文本」的造論,有更迫切的期望。
「神學」建構符合「神意」的「邦國正義」,以「因信稱義」安撫受到不公不義壓迫的苦難者。然而,歷史的實踐顯示,壓迫總是頑強抗拒而緩退,甚至堅決不退。於是,正義總是遲來,甚至不來。
在「大陸法系」,法律的「抽象文本」,透過法官對法律規定的理解和指揮訴訟程序,以具體實踐「抽象文本」的最高價值「正義」。法官應該是有正義的身份和人性;對正義,與一般人相同,有「同理心」的需求。
然而,總是有不合經驗常理與邏輯的「法官文本」,就是「法官不語」而以「判決文」自證法律的專業知識和「自由心證」。對於背離社會上多數人「有罪與否」的經驗法則和認知推理,法官以獨特的「法官文本」,拋向國家與社會。
這是質疑「審判糸統」的「枉法裁判」;此外,尚有「檢察糸統」的「枉法濫權」,共同形成國家的法治不彰。人民對司法的長期不信任,是有可恥的原因的。
相對於國家的人民,尊重司法獨立和法官的「法意識」,只能選擇無可奈何的尊重。「潛意識」,則自然地導向"不信任司法"。國家的司法品質,不被多數的人民信任,這個國家雖生猶死,是沒有尊嚴的和黨同代異,是背離人民對公義期望的「不義國家」(Unrechtsstaat)。
在德國的法律史上,「納粹政權」掌控司法的「檢察糸統」和「審判糸統」迫害被認定的「國家的敵人」。德文,以"Unrechtsstaat",形容「納粹德國」(NS Deutschland) ,是「非法與不義的國家」。
司法,欲化解不被多數人民信任的危機而自救,在至今「黨國意識」深重的國家,「司法官」的「法意識」的養成和訓練,普遍經由「黨國神學」的內化成「黨意識」。「吾黨」無罪!刑不上「吾黨」!人民,在「黨教」的長期洗腦後,各自以「黨色」自染,以黨的興亡為己任。
即使,司法以選國民「素人」充當業餘的「國民法官」,來救「黨法匠」玩法的病體;稱之為:「國民,黨法官」"也是適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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