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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學筆記 - 《「台灣議題」vs.「中國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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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國前任的國務卿龐培歐先生,在任期之末,曾表示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現任的米國國務卿布林肯先生近日也強調:「台海問題」不是中國的內政問題。 確實,這兩位米國前後任的首席外交官的敘事,是對當今自稱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說出了台灣早已獨立存在的事實,涉及台灣的安全與地位的議題,何來有中國所宣稱的"內政問題不容外國干涉"的謬稱和偽論? 但是,以上的涉及國際法認知的、台灣作為已獨立的國家法權條件已存在的敘事,仍有未言自明的「隱喻」,可供台灣內部有宣稱"「中華民國」代表「一個中國」"的認同者注意: 台灣的安全和地位是一個關係到世界經濟和安全的「國際議題」;台灣被稱為「問題」,那是外部,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內的列強勢力的客觀認知。 台灣,必須主張自己的法權上和法益上的主體地位,在關於自己的敘事論述時,不宜跟進外部列強勢力的敘事語境所稱的「問題」。在認知上,若台灣是「問題」,就恐淪為被各方處理的對像。 在台灣內部,有一部份人,一再論述「一中各表」的敘事,並以此「符咒」嫁接虛構的「九二共識」符咒,再偷渡到被「一個中國」的黑洞吞噬。 「台海安全相關的問題不是中國的內政問題」,在此回到米國兩位前後任國務卿未言自明的隱喻,台灣當然也不是自稱代表「一個中國」的中華民國的內政問題。「一中各表」的誤謬和偽題的虛構敘述,可以休矣! 退一步而言,台灣內部那些割捨不掉「中國結」的勢力,既然自稱「中華民國」就是「一個中國」;那又何必莫名地去不知所云的「一中各表」?

法哲學筆記 - 《「惡法的話術」》


「法律」,有雙面的語境;「法」在前,掛出規範的教旨;「律」在後,推動執行。二者的目的在於不得逾越範圍,否則受懲。漢語中的「法律」被形容如「明鏡高懸」,自許教旨在「正人」。不過,主觀的善願,徒法不能自行,還需要「青天老爺」主持公道。畢竟,這是「人治國家」和「人情社會」;一切都是「法隨人轉」,面對國法,不如求神問卦。 

「人治國家」的「法師」和「法匠」,常用的一套法律用語是「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真是讓「無法可依」的人無奈不已。浮世看似有「國法」,却總是遇上「無法無天」的法律惡勢力。有人的漫長人生被法律困住,生死兩難。 

「法律」在西方,作為一種「邏輯」與「正義」相關的實證科學,以「法律學」(Rechtswissenschaft)之名,而生出不同領域的法律學系譜。「公法學」和「私法學」的分野,用於分別規範以「國家」和「公共行政」為主的「公法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界定「私法人」、「自然人」的權利與義務。 

最有意義者,「法律學」的開展被放到哲學領域,接受質疑、批判和邏輯的檢定,使法律的立法、執法和審判符合正義價值;以及系譜內不同專業的「法律學」能符合文明進程的需求。於是「法哲學」成為批判「法律」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正當性的基礎學問。 

對「法律」的質疑,必然會遇到法的善惡本質。「善法」或「惡法」是與每個人的權利與義務相關的議題。「自由是一切價值的基礎」、「自由就是選擇」,「善法」在明確而積極地保障自由人的權利,和規範最低的義務,有助於促進人的動能。「惡法」,當然不是法,而是限制人的積極動能,使人不得逾越立法者的權力野心。 

中國丟出粗製濫造的「香港版國家安全法」,意圖網羅和懲治全世界的株連者;這已經是藉法律之名,對全世界宣戰。這也是「中國帝國主義」對外擴張與侵略野心的表露。「惡法」的信徒,可以說,是奴性深重的「極權體制」的奴隸;最常用以「自我安慰」的辯護是:只要不犯法,不必害怕「國家安全法」。 

對此,俺想到,台灣在「戒嚴時期」,「黨國」信徒常說,「戒嚴法」對人民的影響微乎其微,幾乎感覺不到「戒嚴」的存在。聽起來,好像「戒嚴黨國」藉機在賣「生理衛生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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