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共和國」參議院議長「韋德齊」先生在「台灣國會」演講,以"我是台灣人"作為經典定句,得到喝采掌聲歷久不竭。「台灣人」,一個被長期壓抑和隱晦的「存在」,因外國貴賓的認同而呈現「存在主義」的「是」。
已故的米國「甘迺迪總統」於東西方冷戰高峰時的一九六三年,造訪孤單的圍城,位在被東德包圍的「西柏林」,向當地人宣示:"Ich bin ein Berliner",以自己是「一名柏林人」,向似乎淪陷在敵陣中的「柏林人」表達「同在」和「此在」。
何所「在」呢?在「自由」一方!自由的民主陣營沒有遺棄圍城裡的「柏林人」。「人生是走向死亡的存在」,德國存在主義哲學家「海德格爾」如此定義他對「存在」的認同;那是一場不知生命何時消失的過程。
於是,「意義」就無比地重要!認同「自己是誰」?前提包括可欲的價值期望:"我想要成為誰?";也有道德義務的「應然」:"我應該成為誰?"以上,皆屬於「目的論」的認同。這已經是宗教般的信仰語境。
不同於世俗政治語境的「工具論」所定言的"我「也是」台灣人",獨裁者「蔣經國」曾如是說,以攏絡被「外來黨國」壓迫的「本土台灣人」,那句話有「投機味」,隐喻「中國人」才是其「主體認同」,為有利於統治而生出「我也是台灣人」的「恩賜神話」。迄今,社會上残留「既是中國人也是台灣人」的「特殊人」。
不過,「自由就是選擇」;只要是自由意志表述的認同都是被尊重的權利。德國哲學家「康德」的定言:"人的尊嚴是不可侵犯的!",就是「任何人」,只要是「人」都適用;於是,可以開展當今我們在台灣這片土地上,以自由為基礎,以民主為制度的「人權立國」,有別於極權專制的中國。
其「外交部長」在內的「共匪們」,正因為沒有台灣場域的歷史經驗,不能理解「台灣人」是一種價值和制度的認同,而有失大國高度,出言恐嚇「台灣人韋德齊」。有朋自遠方來,是認同屬地的自由、民主和人權…,許多高貴的進步價值所建立的「台灣人國家」。
「台灣人」,因「台灣認同」而就是「台灣人」自己;已經相對於「極櫂中國」,不再是「遠人不服」的窮山惡水刁民。相反地,中國之於台灣人,已經淪落至癡心的「惡漢國家」,經常放出戰爭的鷹犬威脅,其實,是戰略挫敗而氣噗噗的「失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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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學筆記 -《「釋憲」的「台灣人國家」》
2016年10月25日
習慣於舊法而恐懼變法,常見於人事更迭、政策改變;最大的改變是「革命」;於是人群中有危言聳聽或抗拒:"不許動!"。「大法官」將有一批「權力新貴」上任;社會上,已不乏恐懼「異端」的心理和流言。
似乎,恐懼者已自居「憲法學家」,自己先「釋憲」、「護憲」,然後「誅心論」,以為「惡魔將至」。大可不必如此!憲法只是特定時代的法律思想;重要的,是與時俱進,實踐進步與文明;有變與不變,而非一成不變。
奉蒙昧的、虛幻的「國家神學」為教旨,以致自欺欺人和誤國誤民。這是現時的憲法徒有憲法之名,卻多有窒礙難行,不適合台灣追求正常國家和進步的原因。一部沒有生成於台灣人的土地和人民的「遷佔者憲法」,只是殖民心態所外顯的自欺和幻想。一部缺少台灣人主體意識和價值的「外來憲法」,注定只是「異教者」的「神國」,必然灰飛煙滅。
憲法,不是流亡者、遷佔者和殖民者的「自戀式」的浪漫小說;更不是超越時空的意淫投射。憲法所要彰顯的自然精神,就是生成於本土;人民對於共同形成國家的最大「法意」和「法識」的約定;這正是法國哲人「盧梭」所揭示的「社會契約」。
歷史的發展,在國家法哲學的意義上,台灣有原民族和各個時代的移民,對海洋的精神嚮往和冒險,而生成的自由民主的共同方向。未來,經由釋憲量變的趨勢,正在對「遷佔者憲法」的質變,終於成為台灣人的「國家契約」。
這正是台灣的歷史發展符合德國哲人「黑格爾」法哲學中「歷史的絕對精神」的完成:理性的意志,存在必然是合理的。
曾經,在德國研究「公法學」和「法哲學」時,我注意到一句「拉丁文」的法律智慧諺語,對於承接「羅馬法」文明的「大陸法系」中的「立憲主義」的爭執,以真理的宣言,界定憲法是生成於土地與人民的自然聯結,以證成「遷佔者憲法」的末路和出路:
“Est igitur res publica res populi, populus autem non omnis hominum coetus quoquo modo congregatus, sed coetus multitudinis iuris consensu et utilitatis communione sociatus.” ;語意是:"人民,是因法律的共識和利益而結合於所在的土地上決定國家境內的事務"。
失去原來生成的土地和人民的「遷佔者憲法」,相較於被原生地上的新國家的人民廢棄的下場;來到台灣人的土地上,被釋憲而質變轉化;應該是幸運的出路。